密克罗尼西亚外国捕鱼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4页(741字)

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区管辖权法》第154条捕许可证中规定:(1)根据本法的规定任何外国渔船不得在密克罗尼西亚扩大的渔区从事捕鱼,除非该船已获得按本条规定发放的有效许可证。任何外国渔船不得在密克罗尼西亚领海或一个州的各渔区从事捕鱼,除非该船已获得由该州发放的有效许可证。(2)捕鱼许可证只能根据批准的外国捕鱼协定发放;并规定根据本条第10款发放的捕鱼许可证不需按外国捕鱼协定的规定。(3)根据外国捕鱼协定有权得到许可证的每一外方当事人应按密克罗尼西亚海洋管理局特别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4)收到申请书后,执行局长应将申请书转发给管理局的每一个成员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议会资源和开发委员会的主席。(5)管理局应复审申请书,在其处理过程中,可以在一些州适当人选中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可举行公开听证会,管理局可以根据他认为适宜的条款、条件和限制,批准该申请。(6)如果管理局不批准外方提出的申请,主席应通知未被批准的外方,并说明原因。在考虑到未批准的原因后,外方可以呈交一份修改过的申请书。(7)在密克罗尼西亚扩大的渔区内获得生物资源开发权力所要付的费用和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在协定中予以确定。(8)当收到外方接受申请书和许可证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通知后,主席应颁发给许可证。(9)如果已收到根据本条颁发许可证的任何渔船,犯有本法禁止的任何行为,或如果对根据本法确定的任何民事或刑事罚款尚未交付和拖延交付的,管理局应在损害或不损害其权利的情况下,吊销其许可证,包括在连续的几年里是否给予其许可证的权利;(10)尽管本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合理的情况下,管理局可向在密克罗尼西亚扩大的渔区内从事调查研究、考察、娱乐或非商业性捕捞的外国渔船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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