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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间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6页(379字)

为了改善干部职工健康状况,增强体质,提高工作效率而建立的体育操练制度。

这不仅是增强干部职工健康的有效办法之一,也是一种很好的文化活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运动的通知》,主要内容:(1)正式规定在每天上午和下午的工作时间中各抽出10分钟做工间操。做操时,应动员所有工作人员参加。(2)应把体育运动与文娱活动密切地结合起来,利用工余、假日等机会,组织运动竞赛、文娱体育晚会、郊游以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3)必须切实做好体育运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培养体育活动的积极分子的工作。(4)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增设运动场地及设备。

体育运动经费应在节约原则下正式列入行政费用预算中。(5)机关的体育工作,应在党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工会、青年团和俱乐部具体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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