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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8页(320字)

根据教练员技术水平的不同而授予不同等级称号的制度。

由国家体委制订,于1958年和1963年两次公布,但未实行。1979年对原条例作了修改并公布试行,1981年国务院批准颁发国家体委、国家人事局制订的《体育教练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79年国家体委公布试行的《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草案)》停止执行。

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定为5个技术级别: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一级教练员、二级教练员、三级教练员。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条件是: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做好教学训练工作,为迅速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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