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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7页(381字)

根据裁判员技术水平的不同而授予不同等级称号的制度。

1956年由国家体委制订并公布施行,1958年和1963年先后两次作了修订,1966年后一度中断试行,1978年恢复施行并公布新修订的试行草案,1981年国家体委正式颁发《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裁判员等级称号分为4个技术级别: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的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不断提高裁判员思想、业务水平,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体委于1984年还制订了《国际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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