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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8页(674字)

1985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1)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2)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

发布新闻不收费用。广告则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需要,交付费用,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广告的内容。(3)中央和地方的报社、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新闻栏目或其它节目中以新闻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

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在专设的广告栏目(时间)或节目中,客户可以用新闻形式刊播广告。(4)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刊播广告的版面或时间比例,应按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增加版面或时间,应经当地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5)刊播报纸、期刊的出版广告,必须出示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登记证。刊播图书广告,应标明经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名称。非正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播广告。

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书刊,不得公开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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