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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出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9页(467字)

1985年1月1日和5月2日文化部分别发出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

主要内容为:(1)协作出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出版方针。协作出版应着力安排出版社力量不足的各类学术性着作,以及社会急需的推广科研成果的读物,有利于发展生产的新科学技术的普及读物,也可适当安排一些专业面窄、印量较少,但在教学、科研上确有需要的品种。

(2)出版社对协作出版的图书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对书稿及装帧设计的终审权和终校权,不经出版社终审签字,不得发稿。

(3)图书的定价和稿酬,由出版社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核定;发行范围和印数由出版社按出版方针和书稿内容决定;书籍纸型由出版社负责管理,出版权属于出版社。(4)出版社与协作单位应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有关费用和收益等经济问题,由出版社和协作单位商定,并写入合同。(5)严格禁止卖书号。出版社不认真负责进行终审,让供稿单位以出版社的书号出书,出版社借此收钱,是卖书号的错误行为,对此要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出书进行整顿、直至撤销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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