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3页(882字)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
共6章56条。主要内容:(1)本法是根据宪法原则,并以保护作者权利、繁荣文化科学为目的而制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的,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2)以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和示意图等图形、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作品列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受本法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着作权管理机构依法主管全国或在本行政辖区内的着作权管理工作。(3)着作权人包括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着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保持其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规定转移;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4)权利的保护期,以及权利的限制。
(5)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合同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范围、期间并标明,专有使用或非专有使用,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6)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即属违法,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剽窃、抄袭、非法制作出售或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的,可由着作权主管机关给予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7)着作权侵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