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48页(592字)

1956年庞朴在《哲学研究》第3期上发表《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的一个规律》一文之后,我国哲学界曾对此展开讨论,直到1964年中断。1978年9月李辛生在《华南师院学报》第3期上发表《恢复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唯物辩证法中应有的地位》一文,讨论又重新展开。讨论集中在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不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规律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以庞长富为代表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否定之否定不能称之为规律,而应是肯定与否定范畴。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因为否定之否定不能准确而科学地表达客观事物的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在克思和恩格斯的着作中,就有关于唯物辩证法只有一个规律这种观点的萌芽。最主要的是因为否定之否定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这是规律和范畴的最本质的区别。另一种观点以李辛生为代表,主张否定之否定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规律,而不是范畴。否定之否定揭示了事物的螺旋式运动过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周期性,这是其它范畴和规律所不能代替的。列宁认为,规律是关于统一的世界的整体性认识,而范畴只是认识过程中的小阶段。据列宁的划分,否定之否定也属于规律,而不是范畴。

由此问题还引出了否定之否定是不是唯物辩证法核心的讨论,肖焜焘等主张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不是对立统一规律,而是否定之否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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