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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0页(294字)

1986年9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共25条。主要内容:(1)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

应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2)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出版范围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出版原则。

(3)凡申报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都有出版音像出版物的权利,其出版物的版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4)各类音像出版单位,应严格遵守并努力贯彻执行本暂行条例,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出版权利。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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