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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2页(344字)

1979年8月22日文化部发布。

共7条。主要内容为:(1)优秀电影创作奖每年举行一次。凡当年摄制完成的故事片、舞台艺术片、美术片、科教片、新闻纪录片等都可以参加评奖。评奖工作在次年春季进行。

(2)凡在思想上、艺术上被评为优秀的各种影片创作,除颁发奖状外,并发给奖金。奖状、奖金发给创作摄制优秀电影的制片厂。奖金发给参加优秀影片创作和摄制工作的主要创作人员。由制片厂负责组织参加该优秀电影创作和摄制的主要创作人员,依据他们在影片创作上的不同成就和贡献大小共同评定分发。

(3)优秀影片评选工作由电影局、中国电影工作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电影创作评选委员会负责进行。(4)奖金来源由国务院主管部从发行利润留成中开支。本办法自1980年春季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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