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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秘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6页(821字)

一切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才能知悉的事项。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秘密按其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对国防建设的利害关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军事秘密等级的权限为:绝密限于军以上单位;机密限于师以上单位;秘密限于团以上单位。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为:(1)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各项工作的规划及其实施情况;(2)作战部署,部队调动,输送及各项勤务保障事项;(3)秘密情报及其来源、手段、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码、资料、电子对抗及其他特种技术手段、能力等情况;(4)军事禁区、设防地域和重要军事设施;(5)战备演习、部队训练情况,院校不宜公开的专业和技术、学术研究成果;(6)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7)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先进的、我军特有的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和核心部位;(8)预备役人员的储备、战时动员计划及可供国家动员的人力、物力;(9)政治工作策略、部队政治素质和不宜公开的政治活动、涉外事件、重要案件;(10)国防经费的预、决算,国防工业的分布,重要军事物资装备的生产、调拨、储备、战略、战役后方基地;(11)高级干部和负有特殊使命人员的驻地、行动和重要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场所;(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军队的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口管理,分别由各总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主管保密业务的部门负责。全军团以上部队建立保密委员会。全军的保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领导;各部队的保密工作,归同级保密委员会负责。

军人誓词和条令明文规定,严格保守军事秘密,是军人的基本职责。

维护军事秘密安全有显着成绩者,应给予奖励,泄露军事秘密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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