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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业务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82页(538字)

用于改造犯人的专项经费。

按照1980年9月10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劳改业务费的管理规定》;劳改业务费的来源:(1)假定工资。根据在册实有犯人人数中能够参加劳动的犯人,按照当地同类地方国营企业同工种、同技术等级、同劳动能力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和提取的工资,列入生产成本,作为劳改业务费;(2)犯人假定工资附加费,按照同类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标准计算提取假定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改业务费。劳改业务费的使用范围为:(1)狱政费,包括狱政业务费,犯人调迁费,刑满释放费,死亡埋葬费。(2)警戒设施费。

(3)教育改造费。(4)犯人生活费。

(5)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犯人的技术津贴费。(6)营房、监舍修缮费。

(7)犯人医院的补贴费。

(8)尚未列入行政编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的机构、人员的经费。(9)劳改工作干警的训练费。(10)尚未列入国家预算其他支出项内的开支。

劳改业务费的开支,必须贯彻收入按规定,支出按制度的原则,严格遵守财政纪律,防止铺张浪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业务费包干结余,主要用于加强狱政建设和改善监管设施的开支,需先提后用,不得超支。劳改业务费与劳改企业财务严格分开,单独建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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