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优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5页(426字)

优待和抚恤的简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它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关怀和爱护。优抚对象是:(1)现役军人;(2)革命伤残军人;(3)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4)革命烈士家属;(5)因公牺牲军人家属;(6)病故军人家属;(7)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工作的任务是:(1)褒扬革命烈士;(2)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3)对优抚对象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4)对现役军人家属的群众优待;(5)对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6)对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7)牺牲病故抚恤(参见“牺牲病故抚恤”);(8)伤残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参战致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革命工作人员的抚恤)。优抚工作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