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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辞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7页(381字)

国家干部依据有关法规,自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大体有两种情况:(1)辞去所任领导职务或所在单位的职务;(2)辞去公职,脱离国家干部的队伍。国家干部辞职,需履行法定的程序,提出辞职申请,报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别岗位上任职的国家干部,以及经专门技术培训而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国家干部,未经批准,不得辞职。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提出辞职流向下列单位或地区的,所在单位一般应予批准:(1)国家重点工程和科技攻关项目;(2)承包、租赁、领办中小型以及创办企业事业单位;(3)到外商投资企业;(4)去中小学任教;(5)从城市到农村;(6)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7)从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到企业第一线;(8)去老(老革命根据地)、少(少数民族地区)、边、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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