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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八年工商税制改革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页(695字)

1956年中国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1958年起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

当时,不少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简单化了,纳税人基本上只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企业,集体企业要尽快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残存的个体经济要逐步消灭。因此,税收制度要尽量简化,多种税要改成单一税,征收管理要放松。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58年又进行了一次工商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合并简化税种,把现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成1种税即工商统一税。

对工、农业产品基本上实行两次课征制。实行后,工厂只纳一道税。

此外,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比过去大大简化。2.简化纳税办法。

在计税价格上,将原来有的按调拨价、有的按国营商业公司批发价计税,均改为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税款。对“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只就棉纱、皮革和白酒三种产品继续征税。

对农产品批发不再纳税。同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只对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和个人征收。

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 96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负担,改进了征收办法;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经过上述改革,中国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等9种。

在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还改革了农业税。这次税制改革由于合并了税种,简化了税制。

但基本否定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导致税种减少,管理放松,机构合并,人员减少,税务工作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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