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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年工商税制改革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页(569字)

1958年以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人们还认为工商税收税种太多,税目、税率既多又杂,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不利于税务征管,全国许多地区进行了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试点。

财政部军管会根据试点经验,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批准,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这次改革,是根据“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的原则进行的。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合并税种。

把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及盐税(为了照顾历史情况,盐税仍暂按原办法征收)合并为工商税。2.简化税目税率。对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税目由原来的1 08个减少为44个,税率由原来141个,减少为82个。

在82个税率中,很多是相同的,实际上不相同的税率只有17个。3.取消了对中间产品征税。

4.在税负上,大多数行业保持原来的负担水平,只对少数行业作了调整。通过这次改革,实际上全国只剩下9种税:工商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关税。

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税,即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两种税,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这次税制改革同样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严重削弱了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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