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0页(393字)
中国对工商营利企业按其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税。
1950年1 月 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 7次会议通过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12月1 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并于12月19日公布实施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公私合营、合作事业和私营,除另行规定者外,均应按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包括四个部分,即对固定工商业按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收的所得税(国营企业当时不征收所得税),对临时商业按每次营业额征收的临时商业税,简称临商税,以及对摊贩业按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摊贩业税。1 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仍单独征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把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