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4页(212字)
又称“工商各税通用完税证”。
是中国税务征收机关自收税款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凭证。这种凭证不许用作征收其他财政收入或地方规费,也不许用其他凭证代替完税证自收税款。用这种凭证征税,可直接收取现金。
因此,在印制、保管、领发、填用、缴销方面,必须严格管理,防止出现漏洞。
完税证种类包括“通用完税证”、征收小额税款的“限额完税证”和实行定额征收的“定额完税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