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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得税附加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4页(270字)

中国对课征工商所得税以后,再按课税基数加征的税。

1958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工商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和工商业所得税的企业机构,不论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实行定股定息的)或合作经营,在其交纳上述各项税款时,统按其所应交纳的税款的1%向地方交纳工商税附加”。1984年1月,原工商所得税更名为集体企业所得税,随同所得税征收的地方附加仍旧征收,单独计算,随企业所得税额附征入库,留归地方使用。由地方财政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费等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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