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患畜污物烧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1页(218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23条规定:(1)被家畜传染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的所有者,应遵照家畜防疫员根据省令规定标准提出的指示,迅速将该当物品进行烧却、掩埋或消毒。(2)前项规定的物品的所有者,得到指示时,必须将该物品烧却、掩埋或消毒,但未经家畜防疫员许可不得转移、使用或洗涤。(3)家畜防疫员认为有必要防止家畜传染病蔓延时,对第1项规定的物品可按同项指示自行烧却、掩埋或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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