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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红累进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页(567字)

匈牙利政府对企业的分红基金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依据是按政府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分红基金”而不是企业动用分红基金实际发放的奖金和增加的工资额。征税目的是为了控制企业的分红基金过多地用于工资增长,从而控制企业下年度的成本开支。征税时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分红基金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的部分,按实际提取计算;对分红基金用于工资增长的部分,要将实际动用数提高3倍计算。例如,企业动用分红基金人均为60元,其中 40元用于提高工资,20元用于发放奖金。这时,按规定计算,除了企业动用的人均分红基金60元,应计入“应纳税分红基金”之外,还要将用于工资增长部分的(40元)提高3倍(120元)并入“应纳税分红基金”征税。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制。

以动用的分红基金占上年工资的百分比为征税依据,级距为4级。最低级距税率为1 00%;每增加一个级距(即增加4个百分点),税率增加50%;最高一级税率为500%。纳税基础的扣除:1.企业当年实现的盈利率(实现利润总额除以工资总额、固定资产净值与库存总额之和)每1%,可按规定0.12的系数计算“应扣除纳税基数”;2.企业当年减少职工人数的那部分工资,用于提高职工工资的,可按减少职工人数的工资额的30%,在减少职工人数的工资额占上年工资总额6%的限额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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