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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8页(441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简称。

中国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率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目的在于保护土地资源,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土地使用税是原来城市房地产税的一部分,1978年城市房地产税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各地相继停征。为了适应宪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促进合理节约用地,适当调节各种经济成份的收入,决定将原来的房地产税改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独制定税收条例。城镇上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和县城的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按土地使用面积计征。

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税额:大城市为0.3元至1.2元;中等城市为0.2元至0.8元;小城市、县城为0.1元至0.4元。具体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在上列幅度内确定。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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