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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湾租借条约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页(339字)

法国强迫中国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广州湾(今湛江港)的不平等条约。

德国强占胶州湾、帝俄强占旅大之后,1898年法国在帝俄的支持下,于4月要求清政府应允:邻近越南的广东、广西及云南不割让给它国,法国修筑滇越铁路;中国将来设立邮局,请法人襄办;把广州湾租给法国。1899年11月16日清广西提督苏元春与法国水师提督高礼睿正式签订《广州湾租借条约》。主要内容为:1.广州湾租给法国,租期99年;2.租界内全归法国管理,并可设防驻军,征收船舶入港税;3.允许法国筑设自广州湾赤坎至安铺的铁路、电线。租界的外线路所经之处,清政府地方官吏应负防护之责。

广州湾由此实际上沦为法国的殖民地。这一条约于1945年为《中法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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