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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烟台条约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66页(323字)

亦称《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

英国为实现侵入中国西南边疆的野心,借口嘉理被杀事件,强迫中国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8月21日,中英双方代表李鸿章(清北洋大臣)与威妥玛(英驻华公使)在烟台开始谈判。

9月13日,正式签订条约,共3部分16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是:增辟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可派员“观审”;租界内免收洋货厘金;洋货运入内地,不论华商洋商,都只纳子口税,全免各项内地税;英国得派官员调查滇缅边界贸易情况;英国得派员从北京出发经甘肃、青海,或经四川,前往西藏,转赴印度,也可派员由印度进入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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