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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伊犁条约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67页(523字)

沙俄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亦称中俄《改订条约》和《改订通商章程》。1871年俄国乘阿古柏侵扰新疆之机占领伊犁,曾声称清政府平定新疆之后“即当交还”。左宗棠率军摧毁阿古柏势力后,清政府于1878年派吏部侍郎崇厚为全权大臣赴俄交涉收回伊犁。1879年崇厚在俄方摆布下,擅自签订《里瓦几亚条约》,规定中国给俄国5百万卢布(合白银280万两),作为代守伊犁的“偿金”;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和伊犁南境的特克斯河流域等原属中国领地让给俄国;俄商在蒙古、新疆贸易免税;增辟俄商来华通商路线,其中包括由嘉峪关经西安或汉中到达汉口一线;俄国交还伊犁城等。

清政府拒绝承认这个条约,并将崇厚革职治罪。1880年任命驻英公使曾纪泽兼驻俄公使,赴俄谈判。1881年2月双方在彼得堡签订《中俄伊犁条约》。主要内容是:1.中国收回伊犁城和特克斯河流域等领土,但霍尔果斯河以西原属中国领土划为俄国所有;2.中国给俄国的“偿金”增加到900万卢布(合白银500万两);3.喀什噶尔和塔尔巴哈台边界另订界约;4.俄商在蒙古贸易照旧不纳税,在新疆贸易暂不纳税;5.西路陆路通商,俄商可由新疆到嘉峪关,但不得到西安、汉中、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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