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78页(226字)
“综合所得税”的对称。
又称“分类税制”。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制度。即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分类规定适用税率,分别依率计征的制度。
例如,对征税对象的所得,可分为薪给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租赁出卖所得、营利所得等等。
分类所得税一般多采用比例税率及源泉课征法。这种税制最早创于英国。现在实行纯粹分类所得税制的已极少,多对个人总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再加征超额税或附加税或补充税,称为分类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