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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借款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96页(320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因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借得的款项,其借款利率不高于取得借款地区的商业贷款利率,并订有借款契约的该项借款,在税收上称为“正常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对正常借款的利息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投资、购置固定资产借款,在建设期内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不能列入成本和费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支付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凡利率不高于取得借款地区的商业贷款利率,并订有借贷契约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按合理的利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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