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00页(280字)
亦称“余平”。
中国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也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1000两随解平余银25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1723-1 730),户部因有巨额亏空,用此款弥补。
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余归地方。乾隆元年(1736),明文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为“养廉”。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羡余外,每银百两提解6钱,名平余,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