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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03页(1019字)

中国封建社会西晋政府关于占有土地、劳动人口和征收租税户调的法令,是晋武帝灭吴统一全国后于280年公布的。

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各级官僚世族地主占有土地、荫庇佃客等免役人口的规定;二是对普通农民占田和征收租税户调的规定。法令规定一品官占田50顷,每低一品,递减5顷,第九品官可占1 0顷。一品、二品占佃客50户,三品1 0户,四品7户,五品5户,六品3户,七品2户,八品、九品1户。

此外,还可以按官品高低荫庇亲属和规定数量的衣食客(奴仆)作为免役人口。对于普通农民,《晋书·食货志》和《通典·食货典》载:“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这段记载一般解释为:每户按人口占田,男70亩,女30亩,共百亩,是可占田的最高限额。而征收田租(税)则是按丁算成课田,少于百亩。

即:丁男(16-60岁)按50亩交田租,丁女按20亩。如户主为次于男(1 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据《初学记·宝器部》引《晋故事》记载,50亩,收租4斛,即每亩8升。除田租外,还规定农民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3匹,绵3斤。

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缴纳。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法曾在多大范围内实行,无确实记载。

魏末晋初,曹魏以来实行的屯田制,由于屯田客不堪忍受日益加重的租额和徭役负担而不断逃亡、反抗,并由于官僚世族地主通过赏赐、强占等手段对屯田区的土地和屯田客也瓜分殆尽,致使屯田难于继续维持。

官僚世族地主无止尽的兼并土地和占有劳动人手,便政府直接控制的纳税户减少,损害 了赋役来源。

加之长期战乱,很多人口散亡,大量土地荒芜,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司氏统一全国后颁布的占用法令,一方面是将官僚世族地主兼并的民田、侵占的屯田官荒、招募的佃户和荫庇的免役人口等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政府的租调徭役来源,而对他们的上述特权又从数量上略予限制。

至于对普通农民占田数量的规定,是对农民占有的原屯田土地和官荒变成私田予以法律上的承认;而且课田额以外所占的土地不交田租,这就有鼓励农民多垦荒种地的作用。而在课田额内规定丁男丁女必须交若干亩的田租,则是要强制每个劳动力至少必须种满额定交租的地亩,所谓“督农归田”、“寓劝于课”,以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因此,这个占田法并不是一种计口授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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