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7页(382字)

又称两阶段竞争性招标。是把无限竞争和有限竞争综合起来的一种招标方式。招标可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报价、开标和评价工作。第一阶段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经过开标以后,最低标价在招标的底价以内就不必再采用第二阶段报价。如果最低标价超过了底价,那么,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意图,邀请其中报价接近底价的或者最有资格的三、四家承包商来进行第二阶段竞争性报价。此后,招标人可以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两段招标较多地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招标人对自己的工程项目不熟悉,缺乏足够的经验时,他可以通过第一阶段招标提出自己的要求。根据他的要求经过评价,选出其中最佳的投标商进行第二阶段的报价。(2)招标人的工程处于一个新的发展过程。因此,需要通过第一阶段的招标博采众议,评价选出最佳方案。然后邀请最有资格的几家进行第二阶段的招标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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