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04页(191字)
简称“北洋大臣”。
1861年初中国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三口通商大臣。1870年因通商事务扩大,改三口通商大臣为北洋通商大臣,加“钦差”名义,管理直隶、山东、奉天三省对外通商、交涉事务,兼督海防、关税及官办军事工业各项事务。
例由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列于总理衙门之下,但无直接隶属关系,只是所办事项,按例皆由总理衙门承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