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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22页(930字)

中国封建社会对外国来华商船和本国出口商船统称市舶。

管理市舶贸易的官设机构称市舶司。从汉代起,就通过海路与某些国家和部族发生了商业交往关系。到了唐代,广州成为阿拉伯、波斯和南洋地区来华市舶会聚之处,中国外贸商船也由此出口。唐政府于开元年间在广州设立市舶司,管理进出口船舶,抽收船税(舶脚),收购珍贵物品。扬州、明州(宁波)、泉州也逐渐成为市舶中心。迄至宋代,海外贸易有进一步的发展。

宋太祖开宝四年(971)置市舶司于广州。以后又在杭州、明州,继在泉州、密州(今山东胶县板桥镇)、秀州(嘉兴)、温州、江阴等地设司。

市舶司的职掌主要是:1.管理海舶。海舶出发前必须到市舶司登记,领取出海凭证,回航时缴验。2.征收税项。宋、元及明初都采用抽分(或叫抽解)办法,即将货品抽取一部分,通常是10分抽1,也有抽至2、3、4分的。

明代后期改为征收船税和货税,船税按船只大小课税,货税按货价课税。清代继续采用。3.收购舶货。将进口货中珍贵物品由市舶司垄断收买;其余货品也由市舶司选购一部分后才许一般商人购买。所有市舶司收购的商品,除官府留用外,仍将一部分向民间高价卖出。宋政府通过抽分、官买、官卖,取得了巨大收入。北宋仁宗皇祐时市舶收入为53万贯;南宋高宗绍兴十年(1140)广州市舶司一年税收达110万贯。宋代以后,市舶贸易下降。

元代市舶规定败坏,滨海州郡与市舶有关的官吏多贪利营私,强取外商贵重物品,以致外商不愿前来。仅有中国入海贸易小船,营业有限。

至元三十年(1293)元政府曾整顿市舶司,但贸易终无起色。明代前期基本上执行海禁政策,对外贸易附属于外交关系,以所谓勘合办法发给外使凭证限制外国对中国的通使,从而限制随使臣前来中国海港的商船。

但是,华商走私的贸易仍在暗中进行。明政府最后也松驰了海禁。清代初期,东南沿海又在海禁之中,后来台湾问题解决,清政府才开放海港贸易。乾隆二十二年(1 757)广州被指定为对外互市的唯一港口,设海关监督管理贸易及征税事宜;同时,行商(十三行)以特殊的牙行地位,作为洋商对华贸易的中介,不再设立市舶司。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对外贸易成为殖民主义者侵略中国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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