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26页(229字)
以弥补所收赋税的耗损为借口而加征的税额。
亦称折耗。以弥补实物在称量、储藏等方面的损耗而加征的,有“升斗耗”、“仓场耗”、“雀鼠耗”等;以弥补银两在熔铸时的损耗而加征的,称火耗。是中国旧时官吏沤心沥血搜刮民财的一种手段。(注:“火耗”名称始见于《元史·刑法志·食货》。明官府以银两熔化成块上交须弥补折耗为名征收的“火耗”,高达20-30%。清初火耗更重,高到50%。
雍正年间,火耗列入正税征收,存留地方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