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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成征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27页(471字)

国家为限制某些经济形式或经营方式,以及大幅度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以税法规定除按统一税率课税外,再按一定比例加征一部分税款。

加成实质上是税率的延伸,但不采用提高税率的办法,而是以已征税额为基础再加征一定的税款,因此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税办法的试行规定》对个体经济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合作商店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应征所得税额加征一定成数的所得税。从1979年开始,为实行搞活经济、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取消了对合作商店加成征税,对个体经济也从1980年1 0月开始停止执行加成征税办法。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业户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同时,又重新作了加征税收的规定。

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具体加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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