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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30页(653字)

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

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的范围。

发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86年8月19日颁发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票可按所有制的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

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不得涂改、撕毁、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和折本使用业务性发票。严禁伪造发票。填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丢失业务性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有的用票单位,如全民所有制的银行、保险、邮政、电讯、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单位使用的专用票据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也可自行设计发票的式样,向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发票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按规定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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