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31页(478字)
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对出口商所课征的关税。
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为了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一般都不征出口税。发展中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或为保护本国生产或为保护本国市场供应的目的,有的还征收出口税,但也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有些国家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大量需要的紧俏燃料品,仍酌量征收。如瑞典、挪威为保护本国的纸浆和造纸工业,而对木材的出口征收出口税。中国1951年公布的税则规定,只对猪鬃、桐油、花生、花生油、薄荷油、薄荷脑六种出口商品征税,其它出口商品全部免税。1953年取消了桐油和猪鬃的出口税,1980年又将其余四种商品出口税全部取消。1982年6月1日起,规定对锑、锡、当归、鳗鱼等34种商品征收出口税。除煤炭从量征税,每吨税额人民币40元外,其余商品实行从价征税,税率自10-60%,共分六级(见“应税出口货物”)。巴拿马征收香蕉出口税,以维护本国的经济收益,反对外国垄断资本的掠夺;拉丁美洲的多数国家征收1%到5%的出口税;亚、非两洲的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