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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竞争规则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39页(430字)

又称“竞争政策”。

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保证共同市场的正常运转而制订的原则。目的是在取消成员国间贸易关税和限额后,防止私人贸易障碍的产生,制止生产和价格的垄断,确保自由竞争,以推动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和应用。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企业间在划分市场、定价、专卖专买、商标与专利、代购代销等方面,签订阻碍商品自由流通和限制竞争的协定和其他做法。

2.制止企业或企业集团滥用优势地位的行动,如凭借经济实力操纵价格和在原料与产品上对他方实行歧视等。

3.批准或禁止国家对公私企业、部门及地区实行援助和补贴。在上述方面,执委会负有全权,对不服从其决定的成员国、企业或个人,可向共同体法院提出控告。

但是,由于除了在审核企业间协定之外,一般只能在已实际造成破坏竞争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而且对成员国通过制订技术标准设置的贸易障碍,也缺乏有效的抑制手段。因此,在经济面临严重不稳定,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这些规则并不能保障共同体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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