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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农业政策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38页(539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建立农产品共同市场和推行农业一体化的政策。

从1958年7月斯特雷扎会议确定原则方针,到1968年7月基本建成农产品共同市场,历时1 0年,后又经不断修订。基本原则是: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实行共同体优惠;共同分担财务。主要内容:1.成立各类农产品的共同市场组织,制定共同价格,使农产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并在价格上得到管理;对某些主要农产品规定市场价格的上限和下限,当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时,有关当局就要进行干预。2.非成员国征收农产品进口差额税,以关税壁垒保护共同体农业免受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对成员国农产品出口实行价格补贴,提高其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制订农业结构改革措施和协调各成员国的有关政策,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收入水平。至1980年底,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范围已包括共同体各国生产的绝大部分农产品,最终产值古共同体农业总产值的95%以上,是共同体内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一项共同政策。它与关税同盟同被视为共同体赖以存在的两大经济支柱。实施后,在稳定市场价格,提高产品自给率,保证农民收入和促进内部贸易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毛病,特别是加剧了某些农产品的过剩和加重共同体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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