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72页(203字)
亦称合伙组织。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经营的企业。合伙者个人对企业的经营后果负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即合伙者企业对其所欠债款,不管数额多大;不论自己有无偿还能力,都必须无条件全部归还;当一个合伙人无力偿还时,其他合伙人必须按比例分摊。合伙组织不是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一定具有共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合伙各方根据合同契约,从事共同的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