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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费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83页(375字)

工商企业为了进行和开展生产经营业务而用于实际应酬的开支称为“交际应酬费”。

在计征所得税时中国有关税法规定:对国内企业除招待外宾的费用按规定标准准予列支外,其它一律不准列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的交际应酬费,税法也作了规定,企业应按税法规定标准列支,中外合营企业列支标准为不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3‰或者业务收入总额10‰。外国企业列支标准为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3‰,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1‰;从事交通运输或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全年业务收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10‰;超过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3‰;凡超过标准的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交际应酬费一律不准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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