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0页(216字)

投票人以举手方式表示自己的投票选择,由主持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计算举手人数以决定候选人的当选或表决案的通过。这是一种公开投票方式,在选举制度的早期较多运用。但随着秘密投票制度的发展,这种方式现在已不多见。因为它不利于表达公民的投票自由。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和乡镇出席县的人大代表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1979年选举法改为无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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