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0页(561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的局长,须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是相当于“司”级的官员,即相当于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及其他司级官员,为了区别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与其他的司,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其他的司改称为局,局的负责人称为局长,仍为“司”级。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1995年提出的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设下列局:公务员事务局、保安局、教育统筹局、卫生福利局、规划环境地政局、文康广播局、运输局、民政事务局、政制事务局、经济局、库务局、财经事务局、工商局、工务局、房屋局。这些局即香港回归前香港政府的决策科的设置,如公务员事务科、保安科、教育统筹科、卫生福利科、规划环境地政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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