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页(258字)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所持有的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非永久性居民与永久性居民的区别是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居留权,不享有不得递解出境的待遇。长期以来澳门没有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别,但对非永久性居民有类似的做法,1990年澳门政府为一批无证人士进行登记,准许他们在澳门临时定居,如果有犯罪活动,将被递解出境,不得申请在澳门的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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