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饲养治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4页(253字)
法国《农村法典》规定:(1)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猫狗饲养场、猫狗洗理店和猫狗过境看管所的负责人必须在开业前向所在省省长申报。(2)上述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必须经常备有一套登记簿,对现有动物的来源,离去动物的去向随时作明确记载,并能应检查员要求随时提供。(3)兽医服务局人员负责对本法涉及经营场所的检查。(4)上述经营场所匿藏患有传染疾病的动物的,省长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铲除一切不利于健康的因素。(5)违反本法上述有关规定的,将处以最高不超过5,000法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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