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地改革收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5页(256字)

缅甸《土地国有法》第5条规定:(1)本法生效后,总统可以收回一切除本法准予免收的土地之外的土地。(2)总统可以明令在指定地区和指定日期收回第(1)款所指的土地。(3)无论其他现行法律有何规定,或在协议、合同、授予证、借约或执照中有何规定,当总统根据第(1)款收回国家有权收回的土地时,按第(2)款明令之前存在于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利,除国家的权利之外,全部失效。此外,国家根据本法收回土地之后,关于这些土地,除国家的权利和本法明确规定的以外,不能再有别的什么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