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页(183字)

我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指公民爱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使之免受破坏、损害和浪费的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每个公民都必须爱惜和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②当公共财产遭受破坏、损害或者出现危险时,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积极、主动地与损害和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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