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渔业许可交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1页(347字)

伊拉克《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第21条规定,渔业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应批准下列的每年的许可证的更换新证应付款数如下:(1)非机动渔船1伊拉克第纳尔;(2)挂机渔船2伊拉克第纳尔;(3)机动渔船100力(1马力=735.499瓦)内10伊拉克第纳尔,每超过1马力应交10伊拉克第纳尔;(4)职业渔民许可证2伊拉克第纳尔;(5)业余渔民许可证250费尔;(6)水生生物零售许可证5伊拉克第纳尔;;(7)水生生物批发许可证20伊拉克第纳尔;(8)建立业余捕捞俱乐部许可证,首次应交50第纳尔,更换许可证须交付20伊拉克第纳尔;(9)建造水生生物池塘许可证每单位池塘水域应交2第纳尔500费尔,更换许可证每年每单位需交1第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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