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渔业许可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1页(328字)
伊拉克《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第11条规定:(1)每条渔船应获得一个许可证,将其交给船主,许可证上写明渔民的最少人数和最多人数,根据1972年第37号关于对青少年的雇用和管理工作法规,可允许一定数量的青少年在船上工作,其目的在于对他们进行捕捞专业的训练,但数量不能超过船上渔民人数1/3。渔船是指在公共或国际水域里使用的载有捕捞物品和渔具的任何浮动物体。不管它使用何种动力,许可证的批准应根据下列条件:根据有效法律如果认为有必要,船主应获取航海执照;根据渔业公司规定的条件,渔船应具备适当的条件。(2)在船上漆上登记号。(3)许可证应保存在渔船上,当主管官员提出要求时,应予以出示。
上一篇:阿曼捕捞特别许可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