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防火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7页(351字)
中国1993年《草原防火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草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重点草原防火区的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火技术。第9条规定,草原上的畜牧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草原防火工作。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组),重点草原防火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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