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软体动物体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8页(303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4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规定:(1)没有达到要求规格的海洋软体动物不能在船上存留、转船、卸货、运走、储藏、销售、展览或发售,必须立即投入海中;体长没有达到要求的软体动物在总渔获量中所占百分比数,按本条例的规定计算。(2)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量内捕捞的不符合要求规格的软体动物不能为食用目的而留在船上或转船、卸货、运输、卖出、库存、展览或发售。(3)软体动物的长度为身体最大部分的长度。(4)可根据法定程序提出计算管理的要求,再参考现有经验和考虑到科学家的意见,来决定某些软体动物的捕捞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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